辽宁广告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和学院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院各项建设而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建设经费、省重点学科经费、省重点实验室经费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院内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院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各类大中维修、以及其他综合项目。
第五条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请与下达
第六条 上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下达
学院根据省级等上级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可行性报告、支出预算表及其他规定需填报的内容。上级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学院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学院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下达
(一)根据确定的部门预算上报时间和要求(每年约8月中旬),由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学院年度中心任务和部门的工作计划确定下一年的项目及经费需求,按轻重缓急排序,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申请理由、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支出范围、项目实施的时间、预期绩效等。
(二)申报项目由财务处汇总,必要时聘请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学院计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报院委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三)经过 “二上二下”的程序后,学院根据院委会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学院的财力状况和各部门的实际需求情况,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章 执行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与管理
(一)上级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无具体规定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二)院内各部门根据学院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经院委会委员审核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三)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四)院内专项经费的使用不得超出立项批准时的范围,个别特殊情况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五)专项经费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应分别按规定纳入学院招投标程序管理。
第九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除当年项目没有实施完毕的,其他专项资金结余一律由省财政厅收回。当年下达的院内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两年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时间应附专题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三年,逾期一律收回。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条 上级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要按规定进行结项审计,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项目主管职能部门、项目实施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建立项目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除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外,每年年终学校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并按照任务书进行绩效考评,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的执行情况、效益等。
(三)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学院将相应扣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并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组织专家对下拨的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院内专项资金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拨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