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院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院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院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学院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部门与购物中心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院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院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购物中心)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院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学院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四)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五)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七)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院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购物中心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购物中心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购物中心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购物中心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二)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三)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 (四)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五)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六)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七)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八)购物中心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九)购物中心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十)购物中心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十一)购物中心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二)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院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十三)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参加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 纪委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院采购项目,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供应商或学院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院纪委应及时受理。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