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告职业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院院务公开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对于重大管理事项、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学生、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公开的院务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院务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党委领导下的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组成。 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召开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院的院务公开工作; 二、决定院务公开申请的延长期限和处理; 三、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的公开。 第七条 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 第八条 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主任由主管行政事务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 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办院务公开工作会议; 二、受理、答复院务公开申请; 三、院务预公开的拟定; 四、院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六、督促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 七、学院重大事项公开的审核; 八、学院院务公开网页的维护。 第九条 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院工会,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组长由主管工会的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分别是院工会常务副主席及院纪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监督小组成员由院工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 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延长院务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召开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会议及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定期检查院务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五、受理院务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院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 第十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院务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部门院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向学生公开以下院务: 一、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院管理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和办公地点; 三、教师、学生与学院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四、学院的学生管理制度及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 五、学院招生情况; 六、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七、学院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收费机关及投诉、举报电话; 八、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九、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十、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十一、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向社会公开以下院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向本院教职工公开的院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重要改革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学院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六、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八、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 九、院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一、学院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二、学院资源调配情况; 十三、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四、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第四章 院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院务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五条 学院通过以下形式公开院务: 一、设立专门的院务公开网页;各职能部门网页上应当公开由本部门负责的院务公开事项; 二、通过院报、院广播站等媒体在院内发布; 三、设立院务公开栏、宣传栏;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不定期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中层干部会议; 五、通过各种院内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简报等形式公开;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第五章 院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应当公开的事项一般应在该事项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予以公开的事项和具体负责的人员,并将本部门负责公开的事项和人员以及公开程序报院办公室备案。 各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具体事项予以公开或者报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学生基本权益等重大事项的公开,由职能部门提出,报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依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享有院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向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一条 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与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涉及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院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院务在作出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然后报请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难以确定密级的院务,由学院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院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院务向申请人公开的,由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院务公开工作部门和学院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院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材料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记录; 二、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会议记录; 三、院工会负责教代会有关院务公开的会议记录; 四、院学生会负责学代会有关院务公开的会议记录。第六章 院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院的院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设立院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由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管理。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院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定期评议相关院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院。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实施院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院务或在院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开院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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