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网
站内搜索:
|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章程

来源: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2015/11/26
编辑:学院办公室
收藏 打印

序  言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是1993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一所集中培养广告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秉承“求知、训智、尚德、致强”的校训,致力于建设更具特色的新型高等职业院校,为辽宁经济的振兴及服务产业的需求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实现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全称是“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英文名全称是Liaoning Advertisi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现为于洪区造化街道),邮编:110048。


第四条 学院为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辽宁省教育厅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院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确保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学院接受举办者的依法监督,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树人以德、授人以技、启人以智,构建与之适应的高职教学体系、管理体系、就业体系。为社会服务、为市场经济繁荣服务。


第七条 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是突出智能与技能实训,坚持二元互导管理模式,面向市场办学,争创一流高职。


第八条 学院办学遵照高等教育定位、办学专业定位、教育模式定位和定向就业定位四原则。


第三章 办学形式与学制


第九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主要为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十条 在办学中坚持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瞄准市场服务社会的办学方向,在办好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时,利用“互联网+职业教育”的现代信息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项目,促进多种教育形式全面、健康、协调发展,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学院开设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是培养具有广告职业特色、社会急需的传播类及社会服务类高端技能人才的综合性高等职业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采取多种形式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兼办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办非全日制专业证书、技能证书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使学生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的基本能力。高等职业技能教育使学生掌握丰富的实践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 接受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按国家规定,颁发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院管理组织


第十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也可由董事会聘任院长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


(一)学院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组建,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或担任。换届时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和董事会推选,董事长由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或推荐产生。


(二)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院长、常务副院长、部分院委会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由5~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秘书1人。


(三)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或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随时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九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干预在其职权外的学院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从学院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由董事会提出议事程序和规则。


(二)学院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董事成员负责召集。


(三)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制度,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学院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及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有会议形成记录,重大事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存档。


会议记录由董事长审核签名,形成决议的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也可由董事会聘任院长担任。院长任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院长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组织撰写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职业教育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主持院务会议;


(七)参加学院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负责落实上级各部门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确保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紧紧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具有高等文化素养、高水平操作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三)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五)领导学院党员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院的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和帮助院长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证以育人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权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通过以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与福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学院特点的人事制度,强化岗位责任意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全员聘任,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十八条 实施以院委会为首的管理决策者为一元与学生院长助理团代表的全体学生为另一元的“二元互导”的基本管理模式。有效调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协同性。培养学生自觉管理意识,促进管理队伍的创新意识,确保学生权益。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事企分开原则和学院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的不同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良好的新型后勤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广告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学院发展等重大问题起到保障监督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教学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教学机构。


教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了解掌握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规律,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科研和教学工作。教学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名,秘书长1人。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学术科研工作计划,审定教学研究成果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


(二)评价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学科(专业)带头人、拟引进人才的学术与教学水平;评审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申报。


(三)参与学院与教学事务有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平台建设规划及资金分配使用等学术事务咨询。


(四)指导、组织全院性教学交流活动;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受理有关教学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负责维护学院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六)受院长委托对涉及教学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公平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提出异议或申述;


(七)了解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真心关爱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参与社会实践,提供专业服务;


(四)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政府部门、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贫困地区的扶贫支援。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为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十条  学院与校外企业、社会组织建立校外学生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培训基地,为学生了解市场、提高技能、上岗就业,提供实训、培训及就业条件。


第六章 院训、院徽、院旗、院歌、院庆月


第四十一条  院训:求知、训智、尚德、致强。


第四十二条  院徽:院徽整体造型是“广”字的抽象变形体,红蓝两部分动感向上,感性与理性完美结合。象征着学院在管理、教学超越向前的理念,“AVC”则是院名的英文缩写。


第四十三条  院旗:院旗以白色为底色,图案由院徽和“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手写标准字上下排列组成,形式简洁大气,颜色靓丽活泼。


第四十四条  学院院歌:《把梦描绘 把美传播》,由胡宏伟作词,杜鸣作曲。


第四十五条  学院院庆月:确定每年10月为院庆月。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高等院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贷款,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和标准,学院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公示。


第八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院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到达到原定办学期限,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再继续办学;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标,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应退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通过后,从2015年8月27日起执行。原章程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