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财经管理办法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财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广告学院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自收自支的院校。为规范院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经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经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工作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五条 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财政部门和学院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二)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八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帐。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一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活动发生的支出。
按内容划分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
按用途划分包括: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他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为改善办学条件而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四条 学院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五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六条 结余的分配按股东会决议和国家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存款、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暂存和应付款、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种应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财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院长的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