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置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学院学术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学术机构设置各项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学术机构设置管理由师资与科研处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原则
第四条 学院学术机构设置应围绕学院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遵循办学规律和办学特点。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设置的原则;坚持分工明确、职责统一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运转协调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务实灵活的原则。
第三章 机构设置分类
第五条 学院学术机构按照教学管理、实践教学、学术科研进行分类设置。
第六条 学院的学术科研机构和学术组织原则上不确定行政规格。
第七条 学术机构的设置按照精简高效、职能明确、运转协调的原则进行设置,职能相近的尽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八条 学术机构的设置应围绕学院办学目标,按照有利于促进专业、学科发展,有利于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第九条 学术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提高科研水平、拓展科研领域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第四章 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新设立学术机构或对现有机构进行撤并、变更等,必须经学院研究决定。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学术机构。
第十一条 设置学术机构的申请应包括设置的事由、机构职能、运行模式及管理办法等基本内容。撤并或调整学术机构的申请,应说明撤并或调整的理由和原因。
第十二条 设置学术机构由主管部门提出设置方案报学院批准,其负责人由主管部门聘任并报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各类学术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的确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报学院审批和聘任;各类教学系(部)学术组织由系(部)提出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系(部)学术组织负责人由系部聘任。
第五章 编制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学术机构由学院人事部门统一进行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学术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实行相对固定、合理流动的内部编制管理,原则上按学期或学年进行人员的编制配置调整。
第十六条 学术机构干部配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要求由学院研究决定。原则上对管理范围较宽、科研任务较重的学术机构可适当增加干部配置数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