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性质: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进行科学研究评议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鼓励学术创新、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保护教科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
(一)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系(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二)审议学院学术活动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科研方向和任务、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科研机构设置与建设等;
(三)对院级科研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审批、验收和结题,并对有申报限额的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
(四)论证课题申报立项的可行性,并推荐上报;
(五)制定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努力推动院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六)组织评审优秀科研论文和著作,鉴定教研、科研成果,并按要求向上级推荐获奖项目;
(七)评估科研工作质量,评选科研工作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
(八)审议培养学术带头人,建立科研梯队、促进科研队伍整体作用的发挥;
(九)参与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
(十)管理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监督科研学术不端行为;
(十一)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由11~1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应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学科、专业分布和年龄结构。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在征求有关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团队精神,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二)具有全局观念,能够顾全大局,不搞小团体主义,不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搞人情交易。
(三)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不搞自由主义。
(四)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科研人员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由学院研究批准,其人员调整也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院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对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可随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指导小组,并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分工兼任专门小组组长,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参加专门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学期内连续二次或三分之一以上活动无故缺席,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一般每学期召开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开。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于需听取委员咨询意见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资料发至每位委员,以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学术民主,到会委员应针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倡不同学派和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对于重大问题或者某些需形成集中意见的议题,可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见,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的决议应作为学院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主席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涉及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对于某类学科的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由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常设或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此类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得出的初步评审结果,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可直接报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也可先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后再报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做好监督工作,严禁学术造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之处,应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学院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