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网
站内搜索:
|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规章制度建设规程

来源: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2015/11/26
编辑:院办公室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院和院务管理民主化,规范我院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解释、修改和废止等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学院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以党委或行政文件形式发布的,用以规范学院各项工作、调整党务或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章程”、“规定”、“岗位职责”、“细则”、“办法”等。

(一)章程

主要用于规定学院及院内某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等。

(二)规定

主要用于对某一方面工作所做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

(三)办法

主要用于对某一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四)细则

主要用于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法令性条例、规定及本校的条例、规定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对某些原则性条文做出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五)规则

主要用于对办理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事项而确定的规则、程序。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章,不得以学院规章形式发布:

(一)各部门内部规则,具体守则、须知、指南;

(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章 规章制定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五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工作的需要编制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组织制定和执行。

第七条  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在上一年年底以前拟订,由学院各部门提出规章制定建议,经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研究后,报院党政领导班子会审定。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又必须制定的规章,经院党政领导班子会审定后,可以作为补充项目实施。

第八条  规章制定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依据和有关背景说明;

(三)参考大纲或者参考文本;

(四)进度安排;

(五)主要起草部门、参加部门的建议。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九条  规章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与多个部门的业务有关的规章,由主办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起草。学院党政办公室在规范化方面进行指导。对于综合性、法律性较强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牵头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章包括起草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说明。

规章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制定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关、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奖惩规定、施行日期等。

规章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宗旨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实施和执行以及其他问题等。

第十一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起草规章,必须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

起草规章,必须对内容相同的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规章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章”、“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二字书写。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地方相关党政管理部门、机构等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起草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规章草案的内容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重要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报告、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各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学院党政办公室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参与起草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背景和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其他院校、机关规定资料等。

第四章 规章的审查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学院党政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二)是否对相关工作具有规范、约束、推动作用;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和师生员工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或者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学院党政办公室可以向全院公布规章草案送审稿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部门予以修改: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内容和形式要求的;

(四)不符合本规定中递交程序规定的;

(五)有关方面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六)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经审查通过后,形成报院党委会或院党政领导班子会审议的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以及相关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规章的审议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党务类规章应当经院党委会审议决定,行政类规章应当经院党政领导班子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上述会议原则同意规章草案内容,并明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经起草部门和学院党政办公室协商修改,按类别送报校党委、行政领导签署发布。上述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审定。

第二十三条  规章草案通过或批准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发,或视重要程度由党委书记、院长会签。党委和行政联合发布的规章由各分管领导会签,或视重要程度由党委书记、院长会签。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发布应载明文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以及公布日期。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规章应由制定部门、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对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第二十八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应当经学院党政办公室审核,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通过,由党委书记、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署,予以公告。但因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文件规定之日起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