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网
站内搜索:
|

广告学院财务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2013/11/20
编辑:财务处
收藏 打印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财务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辽宁广告学院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自收自支的院校,学院的年度预算是学校总体财力及其使用方向的反映,也是学院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建立预算管理和控制制度是保证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手段,是实现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保证。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的安排学院经费预算指标并保证贯彻实施,实现学院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一、 预算管理内容

(一) 各项经费收支计划的编制原则;

(二) 学校年度预算制定;

(三) 预算支出的执行、审查监督;

(四) 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

(五) 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等。

二、 预算编制原则

(一) 坚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为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学院的一切财务收支都作为预算管理的对象,综合学院财力,统筹规划,力求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三) 坚持财力首先向教学、实训等中心工作倾斜的原则,确保教学、实训等中心工作顺利进行的资金需求。

(四) 学院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要确保其严肃性和约束力。在执行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控制、审查和监督。

(五)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 年度预算的编制程序

年度预算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财务处负责测算和编制。预算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

(一)收入预算具体编制程序

1、依据学院本学年计划招收新生的总量及各类收费标准,计算出收费总额;

2、依据在校老生总量及各类收费标准,计算出收费总额;

3、其他收费项目依据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预计增减因素、比率计算出收费总额;4、此项工作可由主管财务的副院长(或财务总监)组织协同财务人员完成,并将计算依据和结果提交院领导。

(二)支出预算具体编制程序

1、由各处室提出全年及分解到各月的经费需求表的初稿(见经费需求表)

2、由主管财务的副院长(或财务总监)协同财务人员对各处室提出的初稿的计算依据、数据、进行核实排序、论证、分析、测算,结合收入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匹配形成预算草案。

3、预算草案提交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进行审查各项目及其安排的合理性,提出修改方案,财务进行修改,直到审查通过。

4、财务依据审查通过的预算按部门、按项目汇总,作为学院最终预算方案提交院领导,由院领导审批下发执行;

 

四、预算执行、审查、监督制度

(一)财务部门负责督促各预算收入部门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二)财务部门实时监控应收款的回收情况,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回收,并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三)财务部门根据月度用款计划,监督检查各部门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四)严格掌握各部门支出进度,防止实际支出与预算指标相脱节的现象出现,坚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各部门预算支出的落实。

(五)财务将月度预算额通过财务软件的预警功能设置警戒线,报警提醒。

(六)财务按预算部门设置账目,各项支出直接或间接记入部门费用,按部门统计支出数额,报给各部门核对;

(七)各种费用在支出报账时,一定要写清“费用归属部门”,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八)报账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报账记录,按月与财务核对,差误查找清楚;

(九)在实际办理各项支出的过程中学院应注意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

(十)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预算数列报事业支出。

 

五、预算调整程序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需要调整月度或年度预算方案时,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院领导提请审查和批准。

(二)财务依据调整批准的文件,修改部门及全院月度年度预算。

六、 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

(一)财务按月编制收支明细报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和考核,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二)财务根据部门支出明细账的纪录分析支出的升降原因、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预测支出流向及时提出控制支出建议;

(三)计算分析领导要求的各项比率,特别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比率,考核分析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为领导对全院资金的宏观控制和微观管理提供详细而准确的依据。

(四)院领导在预算管理中应注意不断优化支出的结构,尤其是各类事业支出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的比例。人员经费的比重过大,公用费用的比重会相应缩小,直接用于发展教育、的资金就会减少,就要影响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七、此办法自200611日起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